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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金保国与王卫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保国,王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153号之一申请人金保国,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王卫锋,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金保国申请执行王卫锋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保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4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一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