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金保国与王卫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保国,王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153号之一申请人金保国,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王卫锋,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金保国申请执行王卫锋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保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4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一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