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钦林、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钦林等40人。被执行人: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镇法定代表人:朱恒圣,总经理。担保人:朱恒圣,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李钦林等40人申请执行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006号等40份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及担保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84238元,案件受理费5236元;承担案件执行7100元,合计6965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朱恒圣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9657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传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