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劼与王志民、赵淑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劼,王志民,赵淑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732号原告:李劼,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志民,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赵淑芬,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李劼诉被告王志民、赵淑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计25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