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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劼与王志民、赵淑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劼,王志民,赵淑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732号原告:李劼,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志民,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赵淑芬,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李劼诉被告王志民、赵淑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计25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