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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洋与土默特左旗残疾人联合会、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土默特左旗残疾人联合会,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692号原告:刘洋,个体。被告:土默特左旗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卢耀,该会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内蒙古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亮,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洋与被告土默特左旗残疾人联合会、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万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