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黄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黄帅,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东风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16687。法定代表人:刘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帅,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宜丰县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李艳华,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宜丰县人,住宜春市,系黄帅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帅、李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帅、李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帅、李艳华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帅、李艳华在金融机构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09203.97元(债务利息另行计付),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兰 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