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荣海与朱代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6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邓荣海,男,生于1967年6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朱代龙,男,生于1951年4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邓荣海与被申请人朱代龙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渝0240财保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邓荣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X房地证X字第X号)。申请人邓荣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荣海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邓荣海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黎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