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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宋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280号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0482909E)。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号办公楼*号***室。法定代表人:鲍小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慧,浙江象港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宋云,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振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缴。审判员  陶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赖芒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