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殷玉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玉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民特1号申请人:殷玉芬,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人殷玉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殷玉芬称,被申请人杨小六1964年7月23日出生,回族,原系清真食品厂工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1997年11月17日失踪,2006年9月26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故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小六,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曙光五巷18号,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660号七单元10号,系申请人殷玉芬的丈夫。杨小六于1997年11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宣告杨小六为失踪人。申请人殷玉芬申请宣告杨小六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杨小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小六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小六于1997年11月17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时间长达近20年。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已宣告杨小六为失踪人,因宣告失踪十年后,杨小六仍然下落不明,故依法应予以宣告杨小六死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小六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思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