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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水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16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水婢,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水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水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控,2017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水婢酒后驾驶闽H×××××号摩托车行驶至建瓯市水西桥头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水婢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水婢的供述与辩解,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建瓯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水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水婢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水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世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雯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