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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黄玉涛与杨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涛,杨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1414号之一原告:黄玉涛,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杨曙军,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黄玉涛与被告杨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玉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收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晶莹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