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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建红与被执行人颜云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红,颜云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807号原告陈建红,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颜云求,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原告陈建红与被告颜云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颜云求所有的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红旗办事处南正街嘉兴综合楼经营性门面一间。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颜云求所有的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红旗办事处南正街嘉兴综合楼经营性门面一间。(产权证号:R0071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步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