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磊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069号原告:张磊,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公司员工。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负责人:郑伊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公司员工。原告张磊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磊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