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代玉耸与丹江口市徐家沟小学、彭慧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玉耸,丹江口市徐家沟小学,彭慧胜,彭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211号原告:代玉耸,男,生于2005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现丹江口市徐家沟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代顺华,男,生于1977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系原告父亲。被告:丹江口市徐家沟小学。法定代表人:赵永爽。系该校校长。被告:彭慧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彭建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案在审理原告代玉耸诉被告丹江口市徐家沟小学、彭慧胜、彭建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玉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徐家沟小学、彭慧胜、彭建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玉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玉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代玉耸负担。审判员 吴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珊珊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