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青、陈文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青,陈文细,刘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女,汉族,1990年7月6日生,住赞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细,女,汉族,1957年2月25日生,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赵胜杰,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胜,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王青因与被上诉人陈文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9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德利代理审判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寻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