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宋月林、奉大富与被执行人吴光袖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宋月林,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奉大富,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吴光袖,男,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月林、奉大富与被执行人吴光袖返还财物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吴光袖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