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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2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绵阳市经开区骑士机车俱乐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绵阳市经开区骑士机车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文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骑士机车俱乐部,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169号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张文军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6)367号仲裁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骑士机车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追加经营者夏文(510702197001060033)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