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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王晓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华,王晓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华,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红旗小区8栋7单元2层3号。被执行人:王晓初,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金色江湾5号楼1单元1001号。本院在执行李忠华与王晓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黑0104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晓初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晓初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黑A185**),并冻结车籍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