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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广英等与邹士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英,李明亮,邹士娥,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621号原告:梁广英,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李明亮,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邹士娥,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无颍。被告:李文,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梁广英、李明亮与邹士娥、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梁广英、李明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广英、李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由梁广英、李明亮负担。审 判 长  毛心宇代理审判员  杨 希代理审判员  王雁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和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