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广英等与邹士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英,李明亮,邹士娥,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621号原告:梁广英,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李明亮,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邹士娥,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无颍。被告:李文,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梁广英、李明亮与邹士娥、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梁广英、李明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广英、李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由梁广英、李明亮负担。审 判 长 毛心宇代理审判员 杨 希代理审判员 王雁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和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