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沙宝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宝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62号申请人:长沙宝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板仓路晶华美地H栋501。法定代表人:李荣章。担保人李荣章,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唐林乡倘村**号,身份证号码:1330231968********。被申请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昌盛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罗盛桥。原告长沙宝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宝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3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荣章以银行存款1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宝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李荣章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