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金赐与王天益、吴银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赐,王天益,吴银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355号原告:蔡金赐,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梧林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沛,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华,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天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银环,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金赐与被告王天益、吴银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蔡金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金赐以双方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金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蔡金赐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颜永春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