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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聂小强、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小强,李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776-1号申请人:聂小强,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李林,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临邑县。原告聂小强与被告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聂小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林名下的房屋坐落于临邑县恒源路南首西侧水木清华启秀苑××××号楼××××单元××××室。所有权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共有权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保全价值1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并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林名下房屋坐落于临邑县恒源路南首西侧水木清华启秀苑××××号楼××××单元××××室。所有权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共有权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保全价值10万元。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