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爱勇与王树江、毕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爱勇,王树江,毕长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645号原告:于爱勇,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建三江万鑫物资机械商场业主,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代理人:田永福,黑龙江田永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江,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水稻种植户,住黑龙江省。被告:毕长国,男,1987年1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第二十四管理区水稻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原告于爱勇诉被告王树江、毕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爱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于爱勇负担。审判员 张景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易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