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华伟与仙桃市铳漓副食店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伟,仙桃市铳漓副食店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272号原告石华伟,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仙桃市铳漓副食店。经营者陈銮娜。原告石华伟与被告仙桃市铳漓副食店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石华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