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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华伟与仙桃市铳漓副食店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伟,仙桃市铳漓副食店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272号原告石华伟,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仙桃市铳漓副食店。经营者陈銮娜。原告石华伟与被告仙桃市铳漓副食店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石华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