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肖鑫与深圳蚁付天下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鑫,深圳蚁付天下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4073号申请执行人肖鑫,男,汉族,1994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深圳蚁付天下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B栋15A02。法定代表人:刘光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84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底薪、提成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资差额、高温津贴差额合计9327.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