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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美樱樱服装店与黄小霞、冼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美樱樱服装店,黄小霞,冼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456号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汇美樱樱服装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鱼鳞浃村鱼鳞浃公寓****幢*层**室。经营者:桂荣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金,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霞,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冼少红,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汇美樱樱服装店与被告黄小霞、冼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小霞、冼少红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00000元人民币,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9日起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温州火车站处经营女装的个体户。自2014年3月起,两被告陆续到原告处批发购买服装。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15年6月24日止,共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126634元。当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款,2015年年底两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26634元,余款100000元一直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霞、冼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汇美樱樱服装店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20元,合计2720元,由被告黄小霞、冼少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亚兰人民陪审员  潘笑容人民陪审员  蔡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翁 索?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