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冯庆义与钱士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庆义,钱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11号之一申请人冯庆义,男,1945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钱士强,男,1985年5月1日生,住山东省陵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11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钱士强驾驶并所有的鲁N55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钱士强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钱士强驾驶并所有的鲁N556**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