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闵某某等一案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2017)赣0121执保110号我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胡某某申请闵某某等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121民初17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2017年5月9日,查封熊某某的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洗尘香苑2栋1单元404室与单某某的南昌县昌南新城诚义路280号31幢102室(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00××73号);查封单某某、闵某某的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204号1栋1单元102室(洪房权证西字第××号),查封单某某的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49-133室(洪房权证湖字第××号),查封闵某某的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中段南侧1166号(橡福小区)16号楼一单元202室[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39873号],查封闵某某的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204号1栋1单元601室(洪房权证西字第××号)。6月1日,查封闵某某在铜鼓县城南西路江岸豪庭1栋1单元1701室、1702室、1703室、1704室、1801室、1802室、1803室、1804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