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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谈国鸣与南县农商银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国鸣,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430号原告:谈国鸣,男。委托代理人:黄良春,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法定代表人:贺勇,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和解,接收法律文书等。原告谈国鸣与被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谈国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无其他纠纷,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国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谈国鸣负担。审判员 石 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艳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