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481号原告:景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47岁,民族不详,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景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