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莉能、应旭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莉能,应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930号申请执行人:胡莉能,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旭江,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胡莉能与被执行人应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莉能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4执49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