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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振玉因与李成森、张廷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玉,李成森,张廷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廷春。上诉人王振玉因与被上诉人李成森、张廷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5日,上诉人王振玉以经法院主持与被上诉人张廷春和解为理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振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振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上诉人王振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慧娟审判员 张广全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