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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辖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与肇州县宇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肇州县宇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节街32号。法定代表人:罗香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州县宇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得臣,总经理。上诉人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州县宇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