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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贾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贾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16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中凯雅苑A区2号楼8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陈俊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利凤,系公司职员。被告:贾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宏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