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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邱允芳、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允芳,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存发,田保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邱允芳,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黄森。被执行人叶存发,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田保勤,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邱允芳申请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存发、田保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存发、田保勤应支付申请人邱允芳案款2416496.0元,承担执行费26564.96元。现因被执行人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存发、田保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