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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337号之一申请人: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B2-1幢101。法定代表人:夏毓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振兴村。法定代表人:詹正萍。被申请人:戎祖水,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皖0122民初13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银行存款8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银行存款880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张晓华提供担保的皖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韦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