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337号之一申请人: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B2-1幢101。法定代表人:夏毓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振兴村。法定代表人:詹正萍。被申请人:戎祖水,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皖0122民初13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银行存款8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银行存款880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张晓华提供担保的皖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韦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