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方石与廖琼、曹爱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石,廖琼,曹爱喜,团风县景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802号原告方石,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州区。被告廖琼,女,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州区。被告曹爱喜,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团风县景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金锣港良种场。法定代表人邹三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603078G。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毕伟,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石与被告廖琼、曹爱喜、团风县景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石于2017年6月5日以原告需进行第二次手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62元,依法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方石负担。审判员 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