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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蒋隆科与马存海、马玉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隆科,马存海,马玉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729号原告:蒋隆科,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伊宁市。被告:马存海,男,回族,1963年出生,农民,住霍城县。被告:马玉玲,女,回族,1965年出生,农民,住霍城县。原告蒋隆科诉被告马存海、马玉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向原告蒋隆科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30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6月5日,原告蒋隆科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隆科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倩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