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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明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99号罪犯李明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正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莆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586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24393元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07年8月24日以(2007)闽刑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并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明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2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明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二月累计获考核分经折算为2987分,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李明建此次减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李明建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李明建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李明建属于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