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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汤阴县树人学校与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李保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树人学校,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李保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020号原告:汤阴县树人学校,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该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该校职工。被告: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工横二路中段(城关)。法定代表人:张新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林,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飞、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阴县树人学校与被告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李保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汤阴县树人学校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树人学校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树人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阴县树人学校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