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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正彬、史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正彬,史贞芬,杨正忠,杨化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555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址,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30278D。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军,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正彬,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史贞芬,女,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杨正忠,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杨化进,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正彬、史贞芬、杨正忠、杨化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姬建伟代理审判员  武 宁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