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乃尧与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乃尧,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陈乃尧,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挖掘机施工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灵石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28054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6×××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士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