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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虓兵与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虓兵,张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17号原告:陈虓兵,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伟、王涌,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丹,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虓兵诉被告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虓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虓兵承担。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