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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勇、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67号3单元3层1号A.法定代表人:赵勇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勇、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勇、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被执行人涉刑事案件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并且申请执行人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旭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杨俊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