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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无锡哈德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无锡哈德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345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哈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钱旭东。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司)与被告无锡哈德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公司撤诉。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此款已由哈尔滨公司预交),由哈尔滨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纯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