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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芦保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芦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芦保玉,女,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秀兰与芦保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芦保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芦保玉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账户工资存款的冻结。二、划拨��保玉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账户工资存款9457元至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X账户。三、冻结芦保玉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账户的工资存款21000元,期限一年,每月给芦保玉留取生活费530元,由芦保玉自由支取,余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