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安原与杜振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2596号原告:吴安原,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杜振战,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吴安原与被告杜振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吴安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安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吴安原负担。审 判 长 林海岚代理审判员 林毅高人民陪审员 林碧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赖昕晟速 录 员 黄书卿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㈠不予受理;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㈢驳回起诉;㈣保全和先予执行;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㈨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