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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月花、于佳佳、于嘉锐与被执行人张振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月花,于佳佳,于嘉锐,张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郭月花,女,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文水县人。申请执行人于佳佳,女,1993年11月17日生,汉族,文水县人。申请执行人于嘉锐,男,1994年8月14日生,汉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张振兴,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郭月花、于佳佳、于嘉锐与张振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作出还款保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晓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