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月花、于佳佳、于嘉锐与被执行人张振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月花,于佳佳,于嘉锐,张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郭月花,女,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文水县人。申请执行人于佳佳,女,1993年11月17日生,汉族,文水县人。申请执行人于嘉锐,男,1994年8月14日生,汉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张振兴,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郭月花、于佳佳、于嘉锐与张振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作出还款保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晓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