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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姜冬梅与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冬梅,刘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冬梅,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刘长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本院在执行姜冬梅与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长军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对被执行人刘长军所提供的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因第三人对债权提出异议而终结。本案在执行中,已向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局分别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刘长军承诺将追回的欠款首先用于偿还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姜冬梅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491413.19元(不含逾期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中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应加明助理审判员  陶世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建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