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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盘政明、李梅仙与黄汉宜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政明,李梅仙,黄汉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9号申请执行人:盘政明,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云南省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李梅仙,女,1969年8月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黄汉宜,曾用名黄汉宣,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盘政明、李梅仙与黄汉宜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汉宜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盘政明、李梅仙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