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盘政明、李梅仙与黄汉宜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政明,李梅仙,黄汉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9号申请执行人:盘政明,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云南省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李梅仙,女,1969年8月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黄汉宜,曾用名黄汉宣,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盘政明、李梅仙与黄汉宜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汉宜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盘政明、李梅仙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