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欧某与包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包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民初760号原告:欧阳某。被告:包某。原告欧阳某诉被告包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原告宅基地旱台;2、立即清除堵在原告出路上的石块等杂物。事实及理由:2013年5月13日,因新一轮土地确权与邻居包某发生纠纷,然后原告就找村委会、镇政府、土管所都未能处理,原告也就再未管此事。2017年2月26日,被告拆旧房建新房时非法占用原告宅院东墙皮外旱台南头宽1.2米,北头宽0.95米,南北总长度为25.4米,被告同时挖断了原告行走了四十多年的出行道路,并把石头等杂物堵在道路上,导致原告无法出行。被告包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一轮土地确权,原、被告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原告就此事找村委会、镇政府、国土资源管所进行处理。2017年2月26日,被告翻建房屋时占用原告宅院东墙皮外旱台南头宽1.2米,北头宽0.95米,南北总长度为25.4米,面积27.3平方米,被告同时用石块儿等杂物堆在原告行走了四十年的出行道路上,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产、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欧阳某提交的书面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邻里应和睦相处,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找有关机关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解决,但被告包某不遵守村委会、国土资源管所的处理意见,公然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阻断原告出行道路,其行为构成侵权,过错在被告,故原告欧阳某要求被告包某立即停止侵占旱台并清除出行道路上的石块等杂物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五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某立即停止侵占原告欧阳某宅基地东侧旱台并退还所占土地27.3平方米;立即清除堆放在原告出行道路上的石块儿等杂物。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怀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